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审判

导  师: 霍存福

学科专业: C0101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

摘  要: 本论文以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审判为研究对象,力图揭示清代基层民事审判的文化特质和文化机理。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争讼案件,在清代属于州县“自理词讼”范畴,州县官有权作出终局性判决。对于其审判的依据,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清代州县官是依据“情理”而不是法律进行审判的;美国学者黄宗智则认为,清代州县官是依据法律进行审判的,“情理”等不过是一种包装。二者都只洞见问题的一面。本文尝试从州县官的来源、知识结构等内在考察的角度,就州县官的知识、兴趣、抱负、思维习惯等因素对其民事审判的可能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其民事审判的实态出发,专门分析其进行民事审判时的心理偏好、其具体依准的审判依据以及“情理”与法律的关系原理。本文提出了清代州县官多数由科举出身者充任,其知识储备、思维习惯决定了其依准“情理”断案的必然性,至于州县官法律知识的多寡,国家制定法中民事法律规范数量的多少以及是否在判决中被引用,则都是次要的;清代州县官审理民事案件时的心理偏好,是其知识运用、情趣伸展和抱负实现的过程,和其习惯的思维模式的外化,儒家化的知识结构或知识系统是其司法审判文化之根;从“情理”与法二元对立的表层关系上看,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审判是依据“情理”进行的审判,但从“情理”与法的深层关系上看,州县官的审判则是依据“法”的审判,因为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是“情理”,“情理”是“法”的精神和原则;在这点上,滋贺秀三与黄宗智并没有根本的冲突,二者只是“见仁”与“见智”的差别。本文着眼于对清代州县官民事审判的文化分析,而不是制度分析。本文的立场是对清代州县官在民事审判中灵活地依“情理”断案给予一种同情的理解,从正面意义上对其“情理”审判给予文化背景、文化特质的阐发和评判。

关 键 词: 民事审判 州县官 心理偏好 知识结构 思维习惯 法律规范 审理民事案件 日本学者 美国学者 知识储备

分 类 号: [D925.1]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相关作者

作者 何亚妹
作者 钟玲
作者 袁文春
作者 黄专
作者 胡晓华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人文科学学院哲学系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康秋实
作者 廖伟导
作者 廖芳
作者 张万坤
作者 张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