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龙宗智
学科专业: C0106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
摘 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中,书证无疑是最重要的,它在民事诉讼特别是合同诉讼中起到中心作用。然而,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有关书证的运用规则却是简单而粗陋的;理论上对书证的研究之缺乏,也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加强对书证的研究,对于指导在民事诉讼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从书证的作用入手,再讨论了以书证为中心的局限,进而提出了书证运用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讨论书证的证据能力,重点在书证形式真实的验证、原本对书证真实的作用,以及影响书证关联性的两个重要方面:文书的交付、当事人对书证的约定。由于合法性问题对民事书证并无特殊意义,未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第三部分研究书证的证明力问题,包括实质真实对书证证明力的意义,书证之于人证的证明力优势,人证对于书证证明力的抑制,以及涉及书证证明力的法定规则(不同书证的证明力差别规则和复印件的证明力补强规则)。第四部分讨论了涉及书证的一些特殊问题,包括瑕疵书证的证据能力、文书的签署认证、法官对书证实质真实的查证、合同诉讼中报道文书的可靠性保障等。在对这些内容进行研究中,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法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合同诉讼的实际,旨在就正确运用书证,探讨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的规则和方法。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
分 类 号: [D9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