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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导  师: 杨振山;赵旭东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既能使发起人改善财务结构、获得低成本资金,又能让投资者得到安全可靠的投资回报。正因为如此,发起人有动力发起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亦乐意参与交易。证券化交易倍受投资者青睐的主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法律构造中有一特殊的投资利益保护机制。 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主要由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转移两部分构成。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特殊目的载体,具有资产分割、责任分离和破产隔离的功能,而资产转移则转移了资产所承担的信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转移,共同构造出对证券投资者的特定资产信用。证券化资产是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运行的物质基础,资产质量决定了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是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必不可少的辅助机制。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不同于一般证券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后者以保护投资者平等机会为主,体现国家对资本市场的干预;而前者则以保护投资者实体利益为主要内容,属于私法性质的保护机制。 证券化投资利益可以简约为投资债权(金钱债权),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也可视为投资债权的财产担保。从制度价值取向看,财产担保至少具有安全、效率、公平三个主要制度价值。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财产担保价值取向有所不同。古代社会里,因债的人身性、不平等性、责任的严酷性,决定了债权实现的基础主要是债的本身,虽然已出现了财产担保但并不是主要方式,即便如此,那时的财产担保以安全作为其主要价值取向;近代社会里,债具有平等性、纯财产性,债本身的约束比以前大大减小,为了债权实现,财产担保制度被广泛应用,该时期的财产担保不仅追求债权的安全性,同时追求效率与公平;当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投资债权大量产生,债似乎出现了历史的逆转,回归为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时债的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往往是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债务人处于优势地位,财产担保在投资债权保护中使用较少。从财产担保类型的演进看,每一新财产担保类型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合理的逻辑性,这就是新的财产担保比原有的更能充分发挥其担保物的效用,更加讲求效率。从债的保护和财产担保类型的历史演进,可看出,财产担保制度的发展历史是在安全性前提下,不断追求效率和公平的历史。如果某项财产担保制度既能保证债权的安全性,又能极大的讲求效率,同时又具有公平性,则是一项现代化的、具有生命力的担保机制。而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具有安全、效率、公平三方面的制度价值,是现代化的、具有生命力的担保机制。 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特殊目的载体,具有分割资产、分离责任、隔离风险功能,从而实现保护证券投资者的目的。特殊目的载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特殊目的信托;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托是借助信托原理,构造出信托资产(财产)的独立性,形成了对受益人(证券投资者)的财产(资产)信用,保护了投资者(受益人)的利益。另外,特殊目的信托制度中,有一些不同于一般信托的特殊制度,如

关 键 词: 资产证券化 投资利益 机制 特殊目的载体 资产转移

分 类 号: [D912.29;D912.28]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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