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马登民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本文在结构上依一般教科书对刑法分则个罪进行解释的逻辑顺序分为引言、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的主体特征、绑架罪的客体特征、绑架罪的主观方面、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结论等六部分。引言部分,作者简要地介绍了绑架行为和绑架罪的危害,并对绑架罪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界、司法界对绑架罪的研究现状作了简要评述,为以下章节做好铺垫。在“绑架罪的概念”一章,先简要回顾了我国自汉唐以来绑架罪的立法变迁,以史料来说明绑架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变化,我国刑事立法也恢复了对绑架罪的规制。笔者系统介绍了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第239条罪名确定的分歧,并深入剖析了产生分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又阐述了自己支持“一罪名说”的理由并对我国刑法中的绑架罪的概念进行了概括。在“绑架罪的主体特征”一章,笔者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概括了绑架罪在犯罪主体方面的基本特征。结合其他学者的分析,笔者认为刑法17条第2款没有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是立法上的疏漏。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绑架杀人行为,笔者列举了大量的理由来说明对此类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绑架罪的客体”一章,笔者介绍了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的“单一客体说”、“复杂客体说”、“部分复杂客体部分单一客体说”、“非典型的复杂客体说”等不同观点的基本内容,阐明了笔者支持“非典型复杂客体说”的基本理由。在绑架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笔者经论证认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属主要客体。在“绑架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一章,笔者结合刑法分则条文概括了绑架罪主管方面的基本特征,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同时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索取其他非法利益(索取非法债务的除外)的目的。鉴于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在绑架罪犯罪构成中的特殊地位,笔者着重论证了与绑架罪犯罪目的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在“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一章,笔者结合刑法分则规定,分析了绑架罪的行为阶段和行为环节,表明自己持“单一行为说”的基本立场。在绑架罪的行为手段和行为方式方面,笔者结合立法原意主张应适当解释绑架罪的手段,同时认为“偷盗婴幼儿”不宜被规定为绑架罪独立的行为方式。同时该章中作者还对绑架罪的暴<WP=5>力手段的激烈程度与打击范围、绑架行为是否应该违背被绑架人(或其监护人)的意志、被绑架人是否应该被劫持离开原处所、行为人不法要求的提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在“结论”部分,笔者简要总结了自己对各章主要问题的基本观点。
关 键 词: 绑架罪 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 复杂客体 刑法分则 绑架行为 犯罪目的 主体特征 偷盗婴幼儿 我国刑事立法
分 类 号: [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