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玉敏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分离或提纯的DNA序列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是一个颇多争议而又极具价值的课题。本文分别从消极条件(可专利性主题)和积极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两个方面,对DNA序列是否合乎专利实质条件加以分析。 第一部分,对基因工程相关知识加以简要介绍,同时对可专利性的判断思路做一归纳,为后文论述提供必要的准备。 第二部分,讨论DNA序列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消极条件,主要涉及“公序良俗原则”和“发明与发现”两个问题。 就DNA序列而言,现有的研究或主张弱化甚至取消专利审查中的公序良俗标准;或认为DNA序列有悖社会伦理和有害公共利益,应据此排除其可专利性;或否认DNA序列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肯认其可专利性。笔者对三种观点逐一分析,认为公序良俗条款是连接专利法与伦理道德和公共政策的桥梁,通过公序良俗条款构建了将其他法律规定和普遍接受的一般道德规范援引至可专利性审查中的渠道。同时专利法不应,也无法回避道德评判,故须在专利审查中保留公序良俗条款。 笔者提出人类DNA序列和动植物、微生物的DNA序列具有不同的伦理价值,考虑其可专利性时应加以区别,分别采取不同的专利政策。人类DNA序列作为专利主题,存在极大的伦理风险。如果授予其专利权,则与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原则相背离。所以应将人类DNA序列排除于合格专利主题之外。 而来源于其他生物的DNA序列作为专利主题,并无人类DNA序列所面临的那样严重的伦理问题;反对者设想的基因污染、基因信息资源垄断等关涉环境和公共利益的风险,或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或出于对DNA序列专利权性质的误解。因而分离或纯化的动植物和微生物DNA序列是合格的专利主题;就其整体而言,不应排除其可专利性。 就‘,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