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想树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二战后冲突法的发展可谓精彩纷呈。在美国,“冲突法革命”中诞生的各种新学说对传统冲突法的貌似中立纷纷发难,进而主张代之以更为弹性、更能体现实质正义的冲突规则。欧陆各国虽然相对平静,但细心的人们会发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出现的国际私法典和国际私法公约里面却充满了“最密切联系”、“较为有利”等冲突法革命的标志性词汇。这些现象促使人们探求冲突法的发展趋向以及造成这种趋向的内在动因。本文就是这样一种探求的努力,试图通过对其中一个截面——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分析来反映冲突法在新世纪的走势。 本文共三万余字,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价值取向、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我国的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立法: 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是因为合同冲突法在这一领域具有特殊的价值取向——通过对弱者的保护实现实质正义,即在冲突法允许的框架内以对消费者较为有利的实体结果为目标来指引法律选择的过程。这种特殊价值取向的生成需要一定的现实条件:一方面,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开展和消费者主权理论促使许多国家纷纷明确将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立法政策;另一方面,旨在实现冲突正义的传统冲突法往往会造成实体上的不正义,为纠正这一弊病,实质正义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冲突法的演进过程中出现了向实质正义的倾钭。本文第一部分着力对此进行阐述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涉外消费者合同作了初步界定。 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有关国家和国际公约在涉外消费者合同上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适用模式,即传统模式、美国模式、瑞士模式和罗马公约模式,并以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为坐标对它们进行了定位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作者归纳出了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特殊冲突规则:当事人仍可合意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但是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其强者地位单方面将对己有利的法律选择强加于消费者,对这种选法自由应予限制,限制的因素包括法律选择的方式、诚信原则和强制规则等;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一般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出于实质正义因素的考虑,又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作了一些变通,以使法律适用的结果较为公平合理。 第三部分对我国的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立法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在我国已明确将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立法政策的情况下,与实体立法相比,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简单规定不足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鉴于这种现状以及我国对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不加细分的立法模式,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宜综合运用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来解决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有关实体规范中寻找规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资源。但就长远而言,我国还应从冲突规范入手,借鉴国际上的较为先进、成熟的规则,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立法。
关 键 词: 消费者合同 法律适用 实质正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冲突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冲突规范 实体规范 法律选择 消费者保护
分 类 号: [D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