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陈安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
摘 要: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诞生标志着WTO成员管理服务贸易的政府行为开始受到多边贸易法制的规范。本文试图解析的中心命题:GATS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共分绪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是对GATS法律约束力的初步分析。本章认为,GATS规范偏于原则抽象的特性使其法律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具体案例中的司法解释。从整个WTO法制的大背景来看,GATS的结构和具体条款是以GATT 1947为蓝本的。相应地,WTO争端解决机构对GATS规范的解释也深受GATT专家组相关解释的影响。其他调整服务贸易的WTO法律文件也对GATS的法律约束力产生了辅助性影响。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GATS中的若干主要概念,指出GATS的适用范围存在着“扩大化”的倾向:第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的这一高度受限的除外规定确切含义不明,存在着被严格解释的可能,几乎无法产生什么实际效果。第二、将“商业存在”纳入GATS的调整范围拓展了多边服务贸易规范的纪律边界。第三、“香蕉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影响”一词的解释赋予了GATS宽广的适用范围。第四、在服务贸易领域,WTO成员因其地方政权实体的不当行为在争端解决机构被诉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章考察了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认为以下数方面因素的存在强化了这两条规范的实际约束力:第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相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时所可能依循的方法会赋予该概念较宽泛的含义。第二、“待遇不低于”意味着对形式上歧视和事实上歧视的一并禁止。第三、在判定相关国内措施是否合乎GATS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要求时,不考虑此类措施的“目的和效果”。 《服务贫易总协定》(GATS)法律约束力研究 第四章分析了GArS的两项主要例外条款,揭示了它们的实际效应不容高估的重要事实。GATS第14条(一般例外)是以GATT第20条为模本的,而GATT柳TO争端解决实践中对后者的解释极其严格,因此,对于WTO成员在所涉争端中,通常能否援引GATS第14条为其相关措施提供抗辩,没有理由抱乐观态度。而且,GArS第14条所列举的合法政策目标较GATT第20条明显偏少。至于制定服务贸易保障措施规则的谈判,则已陷入僵局。从目前的状况和进度来看,难以在2004年3月巧日的期限之前结束谈判。中国应该支持该规则的制定,并要注意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 键 词: 世界贸易组织 服务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法律约束力 争端解决
分 类 号: [D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