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民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也随之大量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统辖机动车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其针对性强、操作方便而成为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用法规,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悖的归责原则随之流传,实践中己出现对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做法,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冲突,并且违反立法者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激增,只有正确理解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理念和处理原则,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救济受害人。笔者拟从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入手,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就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过失相抵、因果关系及保险责任略谈管见,对法律适用上的某些误区予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