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颖怡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有着严格适用条件和范围。我国乃实行实质审查主义,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有其制度基础。就善意取得能否延伸至调整不动产问题,从各国民事立法情况来看是有争议,我国学术界亦是如此,并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而随着当今社会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科技发展,不动产交易大量出现,社会总体管理登记体系的建立,使得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必要和可行,而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否定观点也就显得不合时宜。司法实践以及《物权法(草案)》已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肯定的回应,这说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推动法学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是必然规律。 本文在分析善意取得的起源与概念界定、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肯定说进行了评价,分析否定说错误所在,并论证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制度基础、现实基础,进而阐述了在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最后论述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构想。 本文以历史分析、逻辑分析、价值分析、利益分析、制度对比等方法作为研究思路,论证了我国应当而且有必要和可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对《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文有争议的部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以期对在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探讨。
关 键 词: 善意取得 不动产 公示公信 物权变动模式 不动产登记
分 类 号: [D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