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任强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法治理想已成为中国发展的国策性选择并正在努力建构。因此,如何在当下情境中建构法治就成为法律人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法治的普适性要素作为建构法治的前提,认为法治的建构必须将其核心的普适性要素贯穿始终,否则,以国情之不同而对法治普适性要素的变通移植,与法治之精意相背。由此,从“后生——外发类型”国家的特点引出当下建构法治过程中法律移植——设计将不可避免。文章对法律移植方法及移植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诸如地方性因素、潜规则等作了一些分析,然后从人类智识或理性的限度说明理性设计的局限性,论述自生自发秩序于法治建构中的重要作用,并从司法与文化两个方面对如何于当下促进并生成自生自发秩序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探讨。以此说明法治建构在理性设计与自生自发秩序之间把握方寸:设计应当侧重于公法之建构,否则,过于强调设计将会膨胀政府的权力,使其以法治的名义强行介入公民的自主选择领域并有可能走向法治的反面;自生自发秩序应当侧重于私法之建构,否则,过于强调或扩展自生自发秩序,由于缺乏私法传统,有可能产生无序也有可能导致依赖传统而重蹈历史之覆辙。法治普适性要素只有在设计与自生自发秩序的有机结合中,才能与中国固有文化相依相生,渐次形成法治秩序。
关 键 词: 法治建构 法律移植 地方性因素 潜规则 自生自发秩序 固有文化
分 类 号: [D920.0]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