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叶兴平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市场准入是世界贸易法律中最受重视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的准入监管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在国际银行业领域,跨国银行的准入形式是东道国和跨国银行本身都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东道国的监管当局来说,他们既要确保本国的金融安全,又要通过市场的开放来吸引外资,这就需要根据跨国银行不同准入形式的特点进行不同的规范和调整。另一方面,跨国银行在进入一国市场时首先考虑的也是准入形式的问题。不同的准入形式意味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也意味着不同的经营策略和结果。 对东道国来说,对跨国银行准入形式的监管是为了预防不具备适当条件的机构和吸引跨国银行以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有关外资银行的立法进行了及时修订。我国现行对外资银行准入形式的监管规范主要体现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尽管修订后的《条例》和《办法》更加贴近有关国际规范,也更加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体例的双轨制、准入形式结果单一、对外资银行并购问题缺乏规定等方面。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践,分析各种准入形式的特点,我国当前对跨国银行准入形式的立法可以遵循限制独资银行、合理控制分行质量、大力发展合资银行和鼓励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