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冯亚东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财经大学
摘 要: 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在分则中增设了大量经济犯罪,新罪名的增设给刑法学界带来了新的研究空间,同时也引起了不少争议——某些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成为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导致这种争论的直接原因在于法条规定的“模糊”与“出格”——即成立某一特定犯罪,罪状在客观方面同时要求具备“行为”和行为所导致的非逻辑性危害结果两个要素;即除通常意义所要求的“行为”要件外,行为所导致的非逻辑性危害结果亦被强调为成罪条件。在此类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对实施条文规定的类型化行为明显出于故意,但对于行为所造成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非逻辑性危害结果却并非均出于故意,因此,根据我国既有的刑法理论对此类具体犯罪进行分析,往往会得出其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的结论。97刑法存在这类问题的具体个罪并非少数,如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86条规定的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8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等,都存在上述问题。 这类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抑或既是故意又是过失?刑法学界争论激烈、分歧颇大,致使司法实践在具体的操作过程缺乏统一的定罪标准。该问题的出现究竟是立法的错漏,还是传统理论本身的不足,抑或是我们认识自身的错位?事实上这类规定本身却是以现实社会环境和各方面客观的制约条件为基础,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蕴涵深刻的情理和法理。解决上述罪过疑难问题,则只能在刑法解释学上寻找出路。笔者认为,突破传统的刑法理论框架,引入大陆法系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承认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部分犯罪成立要件就是客观处罚条件,不失为摆脱目前理论困境的一条值得探讨的出路。 然而,由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产生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是在大陆法系三层次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上派生的一个要素;与此相对,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是由四大要件平面耦合形成。两大犯罪论体系的较大差异是将客观处罚条件直接植入我国刑法的一个技术性障碍。本文将在介绍我国刑法理论目前面临的罪过疑难问题和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基础上,从两大犯罪论体系认定犯罪的逻辑过程和体系内部成罪要素的对应性关系两个方面,分析在体系转换上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可行性,并提出客观处罚条件同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相契合的理论设想和构架。 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简要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部分犯罪罪过形式认定上的争论以及理论研究现状。 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首先,以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例,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学界存在激烈的争论。针对这种混乱局面,储槐植教授提出“复合罪过形式”的概念,张明楷教授提出“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都试图解决这个难题。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借鉴客观处罚条件更科学。其次,对我国刑法典中存客观处罚条件的法条进行分析。我国刑法典中部分经济犯罪的某些成立要件实际上类似与大陆法系中的客观处罚条件,法条如此规定本身并没有缺陷,反而有其深刻的道理:一方面可以收缩刑法的打击面,集中司法资源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鼓励行为人尽最大努力避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以避免刑罚处罚。 文章的第三部分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首先,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产生及刑事政策上的意义。从最初的来源来看,客观处罚条件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以行为之外的客观要素作为行为是否应受惩罚的一个条件,这个附加于行为之外的条件,通过排除或限制责任原则的适用来达到调整刑法打击范围或加减刑罚轻重的目的。其次,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的三个特征:客观性、超过性、实体要件性。最后介绍了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对客观处罚条件体系地位的激烈争论。大陆法系学者之间的争论,对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具有体系安排上的重大借鉴意义。 文章的第四部分从两大犯罪构成体系在犯罪认定过程上的逻辑差异及构成要件之间的对应性关系两个方面,比较分析了我国刑法理论引入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可行性。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虽然认定犯罪的逻辑过程不同,相同要件在两个体系中的地位也有很大差别,但是,这种差异并不妨碍单个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成立条件)在两大体系间的相互转化,所要解决的只是转化以后的体系协调问题。 文章的第五部分试图解决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后的体系协调问题。首先,论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客观处罚条件后,可以继续沿用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没有必要提倡“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因为两个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在没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为了理论研究的方便和一致,应使用同一个概念。其次,分析客观处罚条件是我国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要件。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本来的要件具有亲缘性,因此,将其放在犯罪客观方面最为合适,并且,与主观罪过相分离的性质决定了客观处罚条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要件。最后,分析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关系。由于客观处罚条件不是危害行为逻辑性的组成部分,不是积极的刑事归责根据,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承认客观处罚条件并不等于抛弃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余论。这个部分简要说明了引入客观处罚条件对解决刑法分则中的疑难罪过问题,扩展罪过理论的研究空间,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讨论引向深处等几个方面的重要理论意义,并且为了正确认识和适用客观处罚条件,辨析了容易与客观处罚条件相混淆的两个概念。 文章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部分犯罪中具有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成罪要件,接续张明楷教授借鉴大陆法系客观处罚条件提倡“客观超过要素”解决罪过疑难问题的思路,进一步对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做系统论述,并就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刑法体系的契合进行论证,提出客观处罚条件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客观方面的特殊要件的观点。希望以上观点对深入研究罪过形式及客观处罚条件有所裨益。
分 类 号: [D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