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叶必丰
学科专业: C0103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摘 要: 在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运行过程中,机关之间的联系除了依照普遍性的规则和个别的命令外,在相当多的时候依赖于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协商一致)。机关之间签订协议的空间和范围,取决于人们对行政组织模式的定位。机关之间的部分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可以对不履约者向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申请救济。这种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其他的协议则对双方不具有强制力,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双方的诚信和外在的舆论压力。为寻求行政机关之间的正式协议的法律基础,有必要建立地方分权的政治制度。 第一章“关于组织的不同观念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陈述了关于组织的三种模型:封闭模型、开放模型和综合模型,以及不同的组织模型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的关系。 第二章“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的性质与分类”分析了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与行政计划行为的关系,协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法律效果,以及对协议双方的内部效果,并根据内部效果将协议分为机关之间的行政合同和一般性协议(事实上的合同)两类。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合同”一节中陈述了关于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正统理论,并结合组织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对正统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某种修正,论述了行政合同的范围属于一个经验性的问题,并列举出几类常见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合同。在“行政机关之间的一般性协议”一节中简要地论述了行政机关之间的一般性协议的基本特征、存在理由和几种一般性协议的存在方式。在本章的最后,依据是否有正式合同文本、协议主体之间是否有隶属关系、是否以形成新的组织、履行协议的时间要求和是否为正式的行政活动为标准,对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进行了分类。 第三章“关于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指出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所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并提出建立地方分权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必要前提。最后介绍了几种比简单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更高层次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即以协议为基础建立新的行政组织的几种形式。
分 类 号: [D922.1 D9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