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罗玉中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中科技大学
摘 要: 本文旨在从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的层面,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学、实证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等方法,纵深探讨知识产权法学中公有领域范畴这一基本问题。本文首先在词源考察的基础上,将公有领域界定为“不同主体的公众基于特定的事实对相应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财产的集合”,其实质是一种“公众财产”。进而,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诉求和公有领域固有的利益平衡指向,尝试性地提出:与公有领域相关的“公众”在概念类型化上表现为全人类,同一缔约国国民,一国国民,特定的种族、民族、社区、家族等多种情形。由此指出,我们应当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深邃的眼光认真地对待公有领域,突破“公有领域的知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旧有观念。在廓清范畴的基础上,本文通过论证公有领域存在的逻辑前提、属性、表现形态及其与专有领域之间关系,提出应确立公有领域在知识产权法学中的基本范畴地位。公有领域作为基本范畴贯穿整个知识产权法的始终,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具体制度构成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表现形态。然而,公有领域正在遭受日益严重的侵蚀,导致了当代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合法化的危机”。能否克服这场危机,关键在于能否以公有领域为基点发挥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能。就此,本文落脚于公有领域范畴的运用,以构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视角,着重阐述了我国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两方面应采取的立场。
分 类 号: [D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