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卢代富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退出市场,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在经济发达国家较为常见,亦有妥善而有效的退出机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的垄断经营,使金融资源长期处于严重的短缺状态,金融业成为最受保护的行业,根本无退出之虞。随着金融改革和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制度。因此,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具体法律制度逐一探讨,只是着重对其主要法律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持。“法律机制”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从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的综合原理;二是指法律使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目标状态而具有的特定作用手段和作用方式。前者是后者运行的内在机理,可称为机理性法律机制,后者则是前者体现和作用的具体形式,可称为运行性法律机制。
关 键 词: 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 法律机制 市场竞争 金融法 法律程序 金融市场化
分 类 号: [D922.28 F7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