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绍忠
学科专业: E02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西师范大学
摘 要: 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一直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有差异的。在这些学者中,一部分人认为自然语言不够“清晰精确”,因而坚持发明一种形式的手段取代自然语言;另一部分人认为许多以自然语言表达的,而不是以逻辑符号表达的推理与论证同样是有效可行的,因而没有必要建构一种理想语言。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则认为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实际上并不存在差异。在意义表达上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同样精确。作为一种语用推理,自然语言有时较逻辑语言多出的一部分“含义”不是由语义或句法规则而是由会话原则所决定的。为了说明这一点,在1967年哈佛大学的威廉·詹姆士讲座上,格赖斯提出了“合作原则”(尽量使你的话语在发出时能符合当时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共同目的或方向)与“会话准则”(量的准则,质的准则,相关准则,方式准则)两个重要概念,借此探索会话含义的推导途径。作为会话含义产生的前提,合作原则及其准则一经提出便受到广大学者的密切关注。在对合作原则及其准则进行增删、修正的过程中,一些西方学者发展和完善了自己的理论,创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语用原则。这些原则,按其作者对待合作原则的态度,可大致分为四类。
分 类 号: [H0-06]
领 域: [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