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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由赌球引发的两种涉赌行为的法学研究

导  师: 谭华

学科专业: D03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随着国际足球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和互联网科技的普及,足球赌博也愈演愈烈,由赌球引发了两种不同于传统赌博行为的新形式: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和网络赌博行为。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咨询访谈法、逻辑归纳法、案例分析法对这两种涉赌行为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以期完善赌博罪的立法,从而抑制赌球犯罪的蔓延。本文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通过对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深入分析,得出结论非法发行的“私彩”是披着彩票外衣的赌博犯罪行为,这是打击和处罚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关键之所在。两高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经过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就会发现以非法经营罪来对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进行定性是不妥的,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第二,网络赌博虽然是新型赌博形式,但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仍然是认定犯罪的基础,而网络赌博犯罪的客观方面却又存在不同于传统赌博犯罪的特点,其“赌场”和“赌资”等事物都具有虚拟性,应注意这些事物与传统赌博行为中客观方面的对应。关于网络赌博带来的域外赌博和新形式证据等问题,应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电子证据鉴定中心等办法来解决。另外,美国禁止赌博法案也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对网络赌博的各个环节例如金融、电信等领域间接监管网络赌博,这样更容易控制网络赌博。 第三,针对日益泛滥的非法发行和销售非法彩票和网络赌博行为,目前《刑法》对这2种新型的赌博犯罪行为的治理已经力不从心,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完善,以便更加有效的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增设公司和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次,细化具体赌博罪罪名,在赌博罪类罪名下设立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罪和网络赌博罪,或者单独设立赌球罪;最后,应提高赌博罪自由刑刑罚的幅度,拉开量刑幅度,加重罚金刑,扩大附加刑范围。 本文分四部分对这两类涉赌行为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80年代以来我国的赌球现象,对我国的赌球的发展历史,产生的社会危害和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赌博罪的概述,对赌博的内涵及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为后来对具体犯罪现象的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分析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定性分歧,驳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观点,论证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的主张。分析网络赌博犯罪中的刑法适用问题,并指出立法不足提出建议。 第四部分,本文的结论和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 赌球犯罪 涉赌行为 网络赌博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 [D924.36]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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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香港中文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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