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朱义坤;王子昌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作为欧盟超国家治理具体体现的欧洲公司法协调,虽可促进各成员国公司法趋近,增强公司跨境流动性,但亦可带来公司法规竞争问题。对此,本文采用博弈论、历史文献研究法以及辩证分析法,从欧洲公司跨境自由流动、各国参与公司法规竞争两方面,摸索着论证欧洲公司法协调对欧盟超国家治理的推进作用,以期为中国参加区域合作和区域治理探讨一种政策思路,并进一步丰富对超国家治理和国际关系理论的理解。 第一章:概述认为,欧盟超国家治理是指,欧共体机构通过超国家立法越过各国政府,直接影响国内自然人和法人的权益。在数十年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在欧洲公司法协调方面形成了系统的欧洲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包括欧洲公司与欧洲合作社等超国家立法创新,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等超国家机构。 第二章:从开业自由逻辑出发,探讨了公司跨境自由流动面临的公司国籍问题,并阐述了欧洲法院对特定公司形式、假外国公司、公司向国外迁移或者规避国内立法等问题的司法协调。 第三章:针对公司法规竞争问题,认为欧盟一方面应坚持硬法协调,即通过超国家机构制定欧洲公司法,再通过欧洲法院的先决裁判,防止向底层竞赛的公司法规竞争;另一方面实行软法协调,即通过公司治理准则,绕过硬法局限,促使公司治理核心领域获得协调,并使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治理准则趋同,力促向顶层竞赛的公司法规竞争。
关 键 词: 公司法协调 超国家治理 开业自由 公司法 公司治理
分 类 号: [D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