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小川
学科专业: B0203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上海财经大学
摘 要: 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约束下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以及租赁行为。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一般占到gdp的10%和财政支出的30%,发达国家利用政府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促进技术创新、保护民族经济、促进中小企业、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发展等调控效果显著,其中弱势群体主要指少数民族、妇女等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我国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如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采购国货等,但没有相关具体规定,政策目标很难实现。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基本法制不断健全和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发挥也真正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调控功能法规相当迫切。 政府采购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最重要的是扶持落后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扶持弱势群体发展,最重要的是扶持弱势群体拥有的中小企业和吸收弱势群体就业的中小企业发展。可见,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发展等功能可采用相同的分析框架展开研究。通过模型分析可得出:要严格限制政府采购合同打包,如果必须打包,应要求大企业取得合同后制订分包计划予以弥补;优惠政策可选择价格优惠和政府采购合同预留两种方式,如果选择价格优惠,最优价格优惠率应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本差异以及二者的公共利益差额决定,不同行业的优惠率可能不同,对特殊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率高于一般中小企业;对于受到歧视的中小企业,应采用合同预留,但在制订预留政策前要有实证检验,以确认中小企业受到了除价格之外其他不公正因素的影响,预留份额要与公正份额相符,并应设定最高价格限制。我国现行政策中,对政府绿色采购和促进自主创新规定得比较详细,但与理论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其他调控功能的具体政策规定则几乎是空白。我国调控功能政策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财政部设置政府采购调控功能中心,专职管理政策制订、执行和监督事宜。政策制订要充分发挥学术界、专业主管机构的作用;较好的监督方式是建立采购人定期报告制度或由中心委派专门人员到采购执行机构监督。 2、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框架,包括绿色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国货、中小企业、落后地区、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分析、判定原则和具体判断标准。 3、全国统一制订详细的优惠政策,规定优惠方式的选择以及对具体类别产品的优惠幅度,除非有特殊情况,地方政府一般不再调整。优惠政策要尽量鼓励竞争,如果出现垄断则要制订激励方案。 4、协调各项调控功能间的关系,由财政部从整体上把握各项调控功能的轻重缓急。
分 类 号: [F812.45 F1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