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国常
学科专业: L0201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法制环境与审计质量的关系仍然存在争议。如果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正向关系不依赖于法制环境,则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大所的审计质量都应高于小所的审计质量;而如果这种关系还必须以健全的法制环境为条件,则仅在法制环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大所才会表现出高于小所的审计质量。现有文献中存在着两种竞争性的观点:法制无关论认为,大所的审计质量总是高于小所的审计质量,在薄弱的法制环境中,大所提供的高质量审计更能发挥治理作用;法制相关论认为,大所的审计质量随法制环境的强化而提高,在法制环境达到一定水平时才高于小所的审计质量。中国薄弱的总体法制环境和明显的地区法制差异并存的情况为我们检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法制环境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提供了契机。本文以中国的法制环境状况为背景,利用2002—2005年的数据,以可操控应计利润及市场对可操控应计利润的定价分别代表实际审计质量和感知审计质量,实证检验了事务所规模、法制环境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结论如下: ⑴从总体法制环境来看,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本文发现,总体而言,我国审计市场上大所客户的可操控应计利润与小所客户的可操控应计利润不存在显著差异,说明大所与小所的实际审计质量没有实质性区别。其次,从可操控应计利润的市场定价来看,市场对大所客户和小所客户的可操控应计利润的定价没有显著区别,说明大所和小所的感知审计质量也没有实质性差异。 ⑵从地区法制差异的影响来看,随着法制环境的强化,大所抑制客户盈余管理的能力有所加强,而小所则没有这种变化。这说明,随着法制环境的强化,大所会调整自己的审计行为。但从市场对可操控应计利润的定价来看,地区法制差异对大所审计质量的影响没有在市场对可操控应计利润的定价中得到反映。 ⑶事务所规模和法制环境是审计质量的联合决定因素。要提高审计质量,除了要有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事务所外,还须有足够健全的法制环境。其政策含义为,要提高审计质量,除了要创造条件让事务所自发的扩大规模外,还须同时加强法制建设,让大所有动机提高审计质量。
分 类 号: [F233 F2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