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导  师: 钟瑞栋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我国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公司的信用基础也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公司债权人要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应该关注公司的资产构成状况,所以,信息披露制度应该要求公司向债权人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尤其是公司的资产构成信息,这样可以降低债权人的信息搜集成本,为债权人提示交易风险,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除此之外,在认缴制下,必须对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对“资本显著不足”重新进行反思,对于公司的自愿性债权人而言,不应将“资本显著不足”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种类型,只有在针对公司非自愿性债权人的情形下,才可以将其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种类型。另外,在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的债务已到期而公司又无力清偿债务时,不宜否认公司人格而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应该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缴付未实缴出资的独立请求权。最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公司与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都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关系。

关 键 词: 债权人保护 资产信用 信息披露 法人人格否认

分 类 号: [D92]

领  域: [政治法律]

相关作者

作者 刘小刚
作者 彭运朋
作者 钟永殷
作者 李昙静
作者 卜兆刚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康秋实
作者 廖伟导
作者 廖芳
作者 张万坤
作者 张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