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钟瑞栋
学科专业: C0105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我国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向认缴制转变,公司的信用基础也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公司债权人要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应该关注公司的资产构成状况,所以,信息披露制度应该要求公司向债权人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尤其是公司的资产构成信息,这样可以降低债权人的信息搜集成本,为债权人提示交易风险,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除此之外,在认缴制下,必须对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对“资本显著不足”重新进行反思,对于公司的自愿性债权人而言,不应将“资本显著不足”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种类型,只有在针对公司非自愿性债权人的情形下,才可以将其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种类型。另外,在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的债务已到期而公司又无力清偿债务时,不宜否认公司人格而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应该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缴付未实缴出资的独立请求权。最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公司与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都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关系。
分 类 号: [D92]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