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志勇
学科专业: C0103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基本法》框架下,香港特区拥有了包括终审权在内的独立司法权。香港特区司法权的“独立”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方面,香港的司法权独立于香港特区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另一方面,香港的司法权独立于中央国家的司法权,由香港法院行使涉及除国家行为之外其它所有案件的管辖权。中央和香港之间有各自的司法管辖范围,中央仅能通过修改《基本法》、解释《基本法》对香港司法权进行调控。在现实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适当地扩大了自身的权力都容易引发冲突。产生这种冲突的根本的原因是《基本法》中对中央与特区的司法关系缺乏对应性的设计,当然还包括香港与内地...
关 键 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央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司法关系
分 类 号: [DF9 D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