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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视域下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

导  师: 沈忆勇

学科专业: C05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

摘  要: 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程度。此外,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提出将《思想道德修养》课与《法律基础》课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种整合要求大学生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地、自觉地学习。这就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课题。
本文在充分理解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采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并联系实际归纳出当前大学法律素质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素质并未列入到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培养内容单薄、培养形式单一、学校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存在不平衡。面对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边缘化的现状,本文认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法律素质在大学生发展过程之中具有根基性的地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实践过程。因而,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应该以学生的发展为基点,革新高校法律素质培养理念;强化大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提高大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素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教学方式上,引进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情境性教学和支架式教学等方式以促进法律课程教学的实效性与持续性;在高校课程改革方面,以学分制改革为契机完善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与改革;同时,以学习型社会建设为依托,营造大学生主动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的氛围。
总的来说,以学生为主体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笔者拟通过专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学者、专家从学习的主体性上研究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路径。

关 键 词: 马克思 人的全面发展 大学生 法律素质培养

分 类 号: [G64 D9]

领  域: [文化科学] [文化科学]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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