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郑友德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中科技大学
摘 要: 当前,《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各缔约国开始关注气候变化给生物多样性带来的危害与影响,已经认识到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很多物种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濒临灭绝、物种分布范围减少、破碎化严重、丰富度下降、种群数量减少,气候变暖已经打破了生物多样性的原始平衡,生态系统的多样性遭到了史无前例的威胁。在这种形势之下,更多的专家开始转变研究思路:由过去的仅仅单方面研究控制全球气候变暖或者单方面保护生物多样性,转向把二者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即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渗透,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进行相关的立法,才能更好地减缓和解决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本文首节论述了生物多样性的定义及法律层面的概念,然后分析了全球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是对动物、植物及物候的变化、种群的改变进行具体分析;其节论述了针对目前现状进行相关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三节论述了域外的立法现状,其中在国际立法中重点阐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原则和法律制度,同时介绍了其他重要的国际条约,然后在对欧盟、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我国需要借鉴的相关法律制度;最后论述了国内立法现状,对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梳理其优势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国内的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