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喻磊
学科专业: C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网络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市民社会延伸出来的一个虚拟空间,而在网络空间内,参与者之间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发生的关系已经一定程度辐射到现实社会中。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延伸,网络空间内所包含的主要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作为调整市民社会平等主体间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将不能避免地成为调整网络空间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手段。
新型社会关系出现的时候,相应的规制措施必然是滞后的,然而,网络平台从发展至今超过20年了,最先发展起来的美国已经完成了行业自由监管模式的规范,韩国也出台并实施了实名制的制度。可以看出网络被纳入法律的时代正慢慢走来。从我国在2007年8月21日公布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的第十一条:“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为网络实名确认的强制推行埋下了伏笔。本文将在以下的文章中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网络实名制实行可行性及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文先从讨论网络的本质属性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延伸出发,说明网络社会需要民法成为其基本法;然后从我国现有网络单向管理模式、国家过度干预的弊端以及新型网络侵权事件的增多作为切入点,说明实行网络有限实名制的迫切性及实名制制度必须以保护网络参与者私权为依归;继而深入讨论网络有限实名制的制度理念与制度价值;最后加以阐述本文对实行网络有限实名制的基本构想。
分 类 号: [D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