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洪林
学科专业: C0102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本文的研究内容是从清末修律到民国北洋政府结束这一历史时期的继承法律制度。选此课题,意义有三:首先,继承制度是法律体系中极具民族特色,与国情民风联系密切的部分,研究继承制度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关注法律发展中本土与外来、传统与现实的协调;其次,清末民初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转折点,时段的独特性也给继承制度嬗变带来了特殊性;最后,在百年后的今天,社会情境更加复杂,研究清末民初时期的继承制度嬗变对当今我国的继承法完善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揭示本土与外来、传统与现实、国家法与民间习惯之间的妥协与融合过程,以期对当今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本文主体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对中国传统继承法的内容与特点进行考察,指出清末民初继承制度嬗变所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从立法背景与立法观念的变化,揭示了清末民初继承制度嬗变的缘由,指出继承制度嬗变是在传统与现实的妥协与突破中进行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详细论述了清末民初继承制度嬗变的整体进路。通过对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继承法立法体例变化的分析,展现了清末民初几部法律中“继承法编”的不同立法过程;然后通过对继承制度项下“宗祧继承”、“财产继承”和“女性继承权”三方面具体制度不同时期的规定进行比较,揭示出清末民初继承制度变化之所在;最后通过对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调查和大理院民事判例的研究,指出了民事习惯调查与大理院判例在清末民初继承制度嬗变中的重要作用。第五部分阐述了从清末民初继承制度嬗变中所得出的历史启示与借鉴。从法文化的变迁、西方法文化的冲击以及本土法律习惯三个方面,看此种嬗变如何协调本土与外来、传统与现实、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矛盾,并对当今《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简要的评析,以期将这种历史嬗变中的经验教训总结并吸取到当今的法制建设中来,从而为我国现行《继承法》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分 类 号: [D923.5 D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