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曾友祥
学科专业: C01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在现代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影响下,非刑罚化运动对各国刑法传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随之成为世界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主题,再加上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诸如对被害人利益的遗忘、对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强度的加大、极不理想的罪犯改造效果及其诉讼案件的累积等等,都促成了刑事公诉调解这一新制度的应运而生。公诉调解制度,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通过中立第三人的主持和调停,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达成协议,再经过刑事司法机关审查认定其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之后,由司法机关正式决定结束诉讼程序,从而以非刑罚方法代替刑罚,或者决定减轻其刑罚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对其进行了分析论证:
第一部分是公诉调解制度的概述。本文在此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调解、刑事调解等概念层层递进式的概念分析,进而对公诉调解制度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其后,通过将公诉调解与刑事调解、私了及辩诉交易等相近概念的对比分析,进一步为公诉调解制度的研究确定了清晰的范围。
第二部分是公诉调解制度与刑法基本理论冲突的辨析。该部分主要通过对刑法基本理论的深刻分析,不仅论证了公诉调解制度与刑法基本理论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与此同时也为确立我国公诉调解制度扫除了桎梏。
第三部分是公诉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及契约理论的分析,为确立我国公诉调解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是确立我国公诉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从受害人、加害人及我国司法实践三个不同的角度论证了确立我国公诉调解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再通过分析我国的文化观念、现行刑事立法及刑事政策论证了在我国确立公诉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第五部分是公诉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在该部分笔者对确立我国公诉调解制度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阶段、主持机构及其配套措施的完善方面提出了构想。
分 类 号: [D9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