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胡学相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规定至今已有20多年了,作为一个堵截性的条款,该罪名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立法上的缺陷,学界对该罪名争论不休,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罪时亦遇到诸多困惑,一些贪官甚至将该罪视为逃避严厉刑罚的“避风港”。本文通过对该罪的罪名、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纷争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不作为,并因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共同犯罪和自首,既符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为了更为严厉地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并没有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立法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改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二、尽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的相关法律,完善该罪的主体、罪状、法定刑等相关规定;三、预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配套制度建设。
关 键 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贪污贿赂犯罪 犯罪构成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 [D92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