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虞群娥
学科专业: B02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上海财经大学
摘 要: 2008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定位“长三角”地区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经济中心、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我国率先跻身世界级城市群的地区,这些都表明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三角地区高速增长的区域经济催生出更为紧密区城经济合作,并由此产生着对跨地区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这就要求长三角地区必须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本在区域内的有效集聚,实现金融资源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区域内经济与金融的联动发展。因此对长三角地区区域金融合作协调机制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基于区域金融合作的相关理论,主要结合区域金融理论和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理论,探讨区域金融合作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指出区域金融合作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地理、制度等四个方面的条件。并从信用合作建设和金融业务合作两方面考察了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金融合作现状,通过数据对比和实证分析,说明长三角地区具备区域金融合作的条件和优势:一其有较高的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二两省一市各自有特色的金融业;三长三角中有密集的科研机构和较高的教育水平。但是在行政区划、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垂直管理所造成的“银政壁垒”以及城市之间的利益分配等方面都存在着制约金融合作进一步开展的因素。再借鉴国际区域金融合作的经验,提出了“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模式选择应以市场推动与政府主导相结合的模式为主,并逐步走向市场推动。最后从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区、构建多层次的区域金融中心、利用金融创新整合区域金融资源和区域金融合作的风险防范等四个方面提出了“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政策建议,并针对城市间利益分配的问题,分析了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立法来确立长三角区域金融协调机制,组建利益协调的一组负责机构,设立专项长三角金融合作基金。
分 类 号: [F832.7]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