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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与创新研究

导  师: 牛宝俊

学科专业: L0301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农业大学

摘  要: 发展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需要广泛地借鉴世界各国在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必需结合中国的国情,同时法国、美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泰国等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具有典型性,通过比较它们在组织结构、制度和政策、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功能、市场环境、外部关系等方面的异同,可为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其实早已存在.在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就已承担了大部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其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支农地位被初步确定,支农作用也初步得以发挥.但同时还存在着企业改革不到位、资金封闭运行难以实现、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自主筹资功能弱化、资产负债约束失衡、信用风险有所增大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前后,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政策目标发生了较大变化,即从多元化的农业扶持政策目标转移到单一的、明确的粮棉收购资金管理,农业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业务被剥离出去.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农业发展银行应定位于一所开发性银行,即其主要精力应放在扶持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加入WTO,给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为了应对加入WTO后中国农业和金融业发展的新形势,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进行持续的创新,以增加自身的竞争能力,防范和化解农业政策性金融领域的金融风险.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合理定位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的前提.农业发展银行应该是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现代化银行,是农业金融体系中的主导银行.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创新必须有制度安排作为保证,即规范并理顺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的关系,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筹资制度、改进农业发展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并理顺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的关系要求加快《农业政策性银行法》等的立法进程,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确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界定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建立企业还贷约束机制,明确财政、政策性银行与承贷单位等三方的责任.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要求建立利差拨补制度、合理确定经营费用补贴、提高呆坏账准备率、免征营业税等.

关 键 词: 农业 政策性金融 农业发展银行

分 类 号: [F320 F832.35]

领  域: [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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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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