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董立坤
学科专业: C0109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文章的第一部分分为两段,先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产生、发展作了阐述,接着分析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商事仲裁承认执行问题产生的原因.文章的第二部分对中、港两地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作了介绍.并从渊源、体系、内容等方面比较中、港两地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差异.其重点是对两地拒绝承认和执行公约裁决的条件作了比较.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状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香港回归前,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不存在什么障碍.因为两地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因此,双方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机构的裁决.第二个阶段,1997年后中港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出现了真空期,因为香港的回归使两地根据《纽约公约》进行合作的基础不复存在.第三个阶段,1999年6月,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就相互执行裁决的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与香港特区律政司签署,解决了回归后两法域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问题.文章的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有关规定,对《安排》在两地的实施进行研究,表明了《安排》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冲突作了设想和分析.最后,文章对中港两地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完善作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包括将《安排》细化与为配合《安排》的实施,内地相关仲裁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 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 中国内地 香港地区
分 类 号: [D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