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曜
学科专业: B02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上海财经大学
摘 要: 国有企业最初引入MBO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不清问题,但由于我国MBO融资工具缺乏、国有股权定价机制缺失、MBO后公司行为指导机制的匮乏等结构性缺陷的存在,在实践中MBO不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反而导致多种寻租行为出现和国有资产流失,从而迫使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对国有企业MBO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本文认为由于我国MBO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制度约束虽然可以限制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MBO的实施,但也同时导致一批变异的“曲线MBO”以及相关变异的MBO融资模式的出现。而无论一般意义上的MBO模式,还是“曲线MBO”模式,在融资过程中都不能摆脱我国金融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我国金融体制尚不完善,融资工具有限,而且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更是限制了融资工具的选择,种种因素使得国内MBO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变通的融资形式。这些融资形式使得企业MBO得以实现,但同时遗留下了很多潜在问题,诱发未来出现一些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负面效应。如何优化融资体制,加强法律监管,从根本上消除变通融资形式带来的不利影响,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 论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对MBO和MBO融资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认为MBO的实施离不开资金的筹集与使用,融资问题是MBO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其次,对英国、美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的MBO融资模式进行比较,指出融资模式差异背后的体制原因,同时对国内的MBO融资模式和资金偿还途径进行研究,认为融资结构问题是由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约束造成的,而这些问题最终又会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再次,通过国际间横向和国内纵向比较分析,重点研究了法律和监管制度约束下的MBO及其融资模式的变异,并结合X公司MBO的实际案例,探讨了“曲线MBO”模式和相应的融资问题,指出目前国内许多的机构投资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其引入不仅无助于MBO后企业的长期成长,可能还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最后,在对国内MBO及其融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本文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管理层收购 融资 制度约束 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 金融市场 股权定价机制缺失 国有资产流失
分 类 号: [F830.9 F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