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裴丽萍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中科技大学
摘 要:
契约自由是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在古典契约理论中契约自由受到过分的推崇,强调形式上的正义,而忽视契约双方在缔约中实际情况的不同,从而使处于强势的一方滥用这种绝对自由,对弱势一方造成不公。进入近现代后,人们开始对这种绝对自由带来的不利进行反思,对绝对自由进行合理必要的限制,矫正契约双方之间的力量平衡,以实现契约实质正义。强制缔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在世界各国立法中予于确立。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强制缔约问题尤为突出。我国民法典已经提上立法日程表上,加强强制缔约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甚为重要。
本文从实证分析入手,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由发生在我国的三个案例引出强制缔约问题。本章回顾了契约自由从古典契约理论到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脉络,并从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实证法分析了强制缔约的实际情况。第二章对强制缔约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本章分析了强制缔约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性质,并从理论依据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三章对我国强制缔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进行了全面分析。本章梳理了我国现行若干领域强制缔约立法,对在现实中法律适用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完善我国强制缔约制度诸方面提出了理论和立法方面的建议。本章从强制缔约成立,适用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结合我国实情提出立法建议。
分 类 号: [D923.6 D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