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何文燕
学科专业: C0106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
摘 要:
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启了我国陪审制的复兴,但这决不意味着陪审制度抉择和理论争论的终局,反而是新的开始。刚刚开始第二春的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新情况。一些法院把人民陪审员变成了编外全职法官,把人民陪审变成了专家陪审,甚至把陪审员变成了陪执员。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些与陪审制宗旨相违背的情况,应该是与对陪审制理论的不全面认识相联系,与我国司法实践界多年来对陪审制意义的低估相关。
所有关于陪审制的争论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个问题:“陪,还是不陪?”以及“要陪,应如何陪?”表面上看起来第二个问题是建立在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基础之上,只有对其的肯定回答才能进入对第二个问题的思考。但实际上,由于“应如何陪”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对各种陪审制的优劣判断,另一方面涉及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可行性,所以两个问题之间并非简单的递进关系,而是互相牵扯的。如果考虑到存在于人们心中的对司法民主的普遍的渴望,似乎“陪,还是不陪?”仅仅是一个假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我们偏好怎样的陪审制,以及何种陪审制在中国现阶段又有实施的可行性。显然,只有在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中存在一致的答案时,真正的问题才能得到全面顺利地解决。为此,必须探求决定陪审制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将对陪审制问题的研究,整体上放在宪政的视野下进行是一种新的尝试。通过对世界范围内陪审制主要的发展阶段及相关国家情况的历史回顾,并对一些重要问题,如雅典陪审制的宪政特征、陪审团制度在德国的移植与消亡、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和西班牙的复兴等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后,证明了宪政进程对陪审制存在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总结出陪审制是宪政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基本判断。认为陪审制是实现人权保障、民主政治、权力制约、法治的重要手段。陪审制在中国的振兴并不是因为某位领导人偶然的讲话,而是中国宪政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必然要求,也从根本上排除了以职业法官审理全面取代陪审制的可能性。
在对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移植、嬗变等历史事件进行更广视角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相应的宪政发展水平和诉讼模式是陪审团制度生存的制度环境,而推崇陪审团的主流意识的是陪审团制度生存的思想意识环境。另外,陪审团制度的普遍实施、相应的法律文化传统、稳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形势也是陪审团制度生存环境的必要因素。在回顾自清末以来我国在陪审制方面的实践与论争的基础上,了解了人民陪审制的发展历程和当时的宪政环境;在分析当下中国宪政特点的基础上,得出了移植陪审团制度缺乏可行性的结论。
通过对前苏联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思路和法国陪审制度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国式的参审制较现行的以德国式的参审制为原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以法国陪审模式为样板,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7人或4人),使其接近陪审团的规模,以促其提高独立性的改革方案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笔者还就新型人民陪审制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了较详细的设想,认为通过采用降低陪审员资格、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候选名单、在个案陪审员确定方面加入当事人挑选程序等方法,可以提高陪审员的普遍代表性,也可以为组成当事人自己的中立的陪审组织提供条件。建议为了使陪审制成为一种普遍的程序,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该将新型人民陪审制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而不是象法国和日本那样仅适用于重罪审理。
关 键 词: 宪政 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 司法民主 陪审团制度 法律文化
分 类 号: [D915.182 D9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