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干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中科技大学
摘 要: 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个人基因隐私在后基因时代极易遭到侵害,这种侵害不仅影响面广,如保险、就业、基因隐私利益的分配等等,而且程度往往较深.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保护基因隐私已成为学界共识.但采用何种方式、哪种手段来保护基因隐私最为有效?权利形式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保护法益的手段,它是否适于用来保护基因隐私,就成为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明晰概念入手,对基因隐私的种概念——"基因信息"的外延做了探究,对"隐私"概念的内涵予以了分析,以此找到了一个较为客观、合理的隐私界定标准.而后,以该标准为尺度,对各类基因信息逐一予以鉴定,从而明确"基因隐私"概念的外延.判断某种权利形态是否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权利本质理论所决定的.因此,本文借助目前通行的几种主要的权利本质理论学说,并结合法社会学与信息经济学,对"是否应引入权利形态来保护基因隐私?"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到肯定的结论.对不同的权利属性,权利的救济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引入权利形式保护基因隐私,是采用财产权救济方式恰当,还是采用人格权救济方式为宜?引入的权利类别是否适于用来保护基因隐私,这对权利效能的发挥具有很大的影响.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人格权救济方式更适于用来保护基因隐私.应当引入权利形式保护基因隐私,但并非只要采用了权利形式,基因隐私就必然能得到妥善保护,在确立基因隐私权这种权利形式的同时,还必须对它的功能做出准确的定位,而基因隐私权的功能是借助法律保护个人向他人封闭或开放程度的控制权.
分 类 号: [D9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