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盛学军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该文将基金管理人从事的利益冲突交易分为三种典型样态,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特点,并比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以期从中找出中国基金立法的差距与不足,进而提出构建中国法律规制体系的具体设想,希冀该文的写作对规范中国基金运作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该文共二万九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及写作意旨,同时交代了基金管理人之所以成为利益冲突交易法律规制的重心,其原因是:1.基金运作中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基金管理人是整个基金活动的核心.2.基金交易的间接性、易操作性及电子数据的欠安全性使得利益冲突交易执行方便且不易察觉.3.现有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制度使其监管职能有名无实.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基金的实质及内部构造.该文否认了将基金简单定义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的做法,同时对《基金法》回避基金性质的做法予以批评.该文主张立法应申明基金的信托本质,并以日本学者的"非分离论"为依据构造基金结构,如此方能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位在共同受托人的角色上,这对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无裨益.该文在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利益冲突、信赖义务等重要概念的内涵以及对利益冲突管制的制度选择.利益冲突发生在存有信赖关系的特殊主体之间,信赖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基金管理人从事利益冲突交易是对其信赖义务的违反,立法上对管理人课以信赖义务乃是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规制的逻辑前提.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的三种典型样态及其管制立法例.该文根据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交易特点将利益冲突交易分为一人交易、同向交易、反向交易.通过比较美、日等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力图寻求中国基金立法的缺憾与不足.该文第四部分在对中国现行立法加以检讨的同时,对中国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措施.
分 类 号: [D922.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