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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权的监督机制研究

导  师: 蔡守秋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摘  要:   理论的力量在于通过特殊的视角对社会现象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要对我国环境法律的实施现状从理论上做出解释,首先必须勾勒出我国环境法律运行的大致结构,分析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在立法上,由于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无论在规划阶段还是在起草过程中,环境行政机关都起着重要作用。在实施中,我国环境法由于是近30年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部门,司法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司法救济途径对保证和实现环境立法目的作用比较有限。守法是指公民自觉地遵守环境法律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由于我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存在大量的环境保护NGO组织,也鲜有大规模的环境保护运动,因此公民的环境意识普遍不高。而现有的环境法律大多是关于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对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不当利用行为进行控制。如果没有外部强制性力量的督促与威慑,理性的、自利的公民或组织一般不会主动遵守环境法律的规定。   本文认为“监督”是一个透视我国环境法律实施状况的恰当视角。有良法,方能有良治。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首先必须制定较好的、可以被普遍遵守的法律。在我国,虽然环境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但上述主体往往会委托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法律、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所以我国大部分环境法律规范,不论法律、法规还是规章和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都在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单一主体主导立法的模式在没有其他力量参与和监督的情况下,往往过于重视自我利益的表达和维护�

关 键 词: 环境行政权 监督 环境立法 环境执法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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