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解君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摘 要: 现代国家的行政机关使用契约方式来达成行政目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近几年我国的行政契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在迅猛发展。而行政程序在整个行政法框架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提升。本文拟从缔结程序这个窥探点来探讨一下行政契约与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 第一章阐述行政契约缔结程序的意义。首先从法理上探讨程序与契约的互动;在这个互动中,行政程序和行政契约一样,都是民主行政、参与行政的必然结果。其次,从正反两方面谈行政契约:行政契约的意义及缔结实践中可能的一些弊端和偏差,它在现代行政制度的构建中既是必不可少的,又是需要控制的。再次,行政契约缔结程序的积极意义,即行政契约缔结程序对行政契约实践所具有的意义。这正是本文得以继续探讨的原动力。 第二章论述具体的行政契约的缔结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行政契约的缔结所应遵循的原则,主要从一般和特殊两个角度探讨了以下几个主要原则:参与原则,合法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于行政需要原则和程序负担均衡原则;第二,怎样缔结行政契约,其方式如何;第三,行政契约缔结的步骤;第四,行政契约缔结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顺序制度,告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和时效制度;第五,缔约双方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各有哪些。 第三章思考了有关行政契约的缔结程序的违法与救济。只有先确定谁有可能违法,才能进一步分析其缔约程序违法的情形。行政契约的缔结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同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显著区别。因此,缔约程序的违法既有可能来自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也不能排除来自于行政相对人。对两方的违法都要有救济的渠道。二是行政契约的缔结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探讨了五种主要情形:不符合行政契约的缔结方式,依法应经其他机关同意,但未履行该程序事后又未补正,严重违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未征得其同意,行政机关过分的利用行政优益权迫使相对人缔结契约。三是行政契约的缔结程序违法的救济,本文首先大致介绍了我国行政契约救济途径之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接着分析了行政契约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救济的必要性,再比较和借鉴了西方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谈到了我国行政契约缔结的救济途径。
分 类 号: [D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