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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的本质属性论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

导  师: 张光杰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

摘  要: 律师的本质属性是律师区别于其他社会职业的根本特征,蕴涵了律师职业这一社会现象的客观发展规律。律师以辩论为业,起源于具有充分言论自由的民主社会。作为一项法律职业,律师是人类社会为解决纠纷,保护个人权利,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形成的一种专业分工。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依靠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处理法律事务,不受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涉,独立于政府、当事人、法官。通过对律师职业的社会分析,可以得出律师具有独立性的本质属性。 律师制度是一国关于律师职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包括律师的性质、执业权利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内容。律师制度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为规则创造者的主观意志所影响,并在制定过程中掺杂着许多主观人为因素。但是,这种主观意志影响不是任意性的,应当遵循律师本质属性所蕴涵的客观规律。律师制度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导致的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求其随之不断改革完善。律师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在现代社会中律师职业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自由,促进民主法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律师制度的改革应当以律师的本质属性为指导原则,充分体现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 律师制发展历程表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权利至上、法治分权的法律传统是其产生发展所必需的环境因素。古代中国的自然经济结构、专制集权统治以及相应的法律传统,决定了当时不存在律师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件,因此中国不可能自发产生律师及律师制度,仅仅在古代出现了一些类似律师职业的社会现象。近代,受外力的影响,中国由西方引入律师制度。但是,受中国本土的环境因素的影响,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是非常曲折的。在以民主共和为名的专制统治下,近代中国的律师制度未能完全确认律师的独立地位,律师始终处于政府权力的控制之下;律师的社会价值并未真正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律师被等同于古代的讼师,长期受到歧视和限制。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高度垄断,使得前述这些消极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延续。 目前,中国的律师制度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法律体系,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框架体系存在结构缺陷,立法不统一,律师的权利义务失衡;二、性质界定不清,难以体现律师的职业特性;三、执业权利存在缺失,律师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四、管理体制不顺,律师难以独立开展执业活动。针对这些问题,应当根据律师的本质属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一、合理设置框架体系;二、律师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自由法律职业者;三、赋予充分的执业权利,取消对律师执业的诸多限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四、建立律师行业自治与法院司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关 键 词: 律师 律师制度 司法监督

分 类 号: [D916.5]

领  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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