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陶鑫良
学科专业: C0103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
摘 要: 该文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法律背景的梳理,比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版权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的产生背景与立法精神以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新修订的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对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及权利特点进行理论上的评介与定位,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下的内涵应界定为通过网络进行对含有著作权材料的信息的传播,这种传播是开放性的、交互性的,重复使用性的,其法律性质是包含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公开表演权、公开展示权等权利于一身的多元性综合性的权利.因此在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过程中,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的已经不是传统环境下的单一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或其他著作权财产权利,而是必然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的多项权利,也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多个权利人的多种权利.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中,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信息服务商以及广大用户在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应当根据其扮演的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因而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才能得到合理的分担.最后,作者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剖析后,尝试针对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法律概念的缺陷,以及在侵权责任、侵权救济等方面该如何立法的问题,提出一些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以期对中国的相关立法调研及起草活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