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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第三部门的经济干预权

导  师: 种明钊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本文主要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法,同时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多角度对第三部门进行研究。 首先,文章界定第三部门的内涵,并列举我国第三部门的种类。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被认为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后,为了弥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不足而出现的一类组织。在我国,行使经济干预权的第三部门有行业协会、城市社区第三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从职能上讲,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特殊形式的公共物品,对政府职能的欠缺提供必要的补充,成为继政府之外的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从性质上讲,它们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往往有明显的互益互助性。从机构性质上讲,它们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营利部门的企业。其次,文章对第三部门干预进行理论梳理,认为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第三部门产生于明末清初,提出第三部门干预的内在动因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第三部门干预的直接动因是国家权力与政府职能的理性回归,同时,市场缺陷与国家干预失灵并存、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是催生第三部门干预的内在逻辑。通过对第三部门的理论梳理,说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政府都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其原因是市场配置资源会出现失灵,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于是出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失灵,而且政府的作用不能涵盖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政府本身很难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于是,在20世纪中后期悄然成长的第三部门成为政府越来越依赖的社会力量,这促使人们不得不关心第三部门与国家、政府的关系。而通过分析发�

关 键 词: 第三部门 经济干预权 经济法 政府干预 政府职能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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