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洪武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
摘 要: 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公司高度自治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保障了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效运行。然而,由于控制股东、董事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公司自治原则的无限制的滥用,以及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使得控制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表决权优势操纵公司的运作,利用公司自治自己又控制董事会形成事实上的控制股东自治,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董事也会因为是控制股东的代言人而有可能为了控制股东利益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实践看,突出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机制不规范,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侵害求偿权等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缺乏约束侵害主体的手段,从而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严重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进而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从保护中小股东弱势地位和维护公司制度出发,需要加强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其重要的理论根据在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辩证认识和对股东平等原则的重视。近年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越来越受到立法者和政府有关方面的重视。这次《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成为立法的目的之一,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和完善,必将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应当看到,很多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还存在很多欠缺,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和最新立法趋势,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尽快建立起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