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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民工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公正

导  师: 汪前元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湖北大学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概念,而缺乏国民的概念。对于国民待遇,我国政府一直采用“一国两策”,即城市居民与农民分别对待的政策。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遭遇到的不公正是农民享受不到公民权的集中反映。这种不公正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流动人口面对的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的缺失和不公平。农民工资水平低下、工资被拖欠、工伤事故得不到合理解决、工作时间过长、就业没有保障、人权受污辱、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等。二是教育与发展权利的缺位。基本的教育权利是国民待遇的最基本要求,虽然连年来社会各界纷纷呼吁政府解决好农村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困难的问题,国务院也于2003年发文要求流入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但在实际贯彻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效果并不明显,农村流动人口子女进入公办学校仍面临种种困难,比如,要托人送礼、费时花钱办理种种繁琐的手续、要满足学校私下提出的缴纳“赞助费”的要求。普遍受到流动民工欢迎的民办“打工者子弟学校”也面临着不被承认、强行解散以及动辄取缔等各种不公正待遇。三是社会安全阀的残缺。近年来已经有二三千万的农民失去了土地,连最后的生活保障也没有了,在城里,农民流动人口却不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障、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国民待遇的城乡差别并不是一个暂时性问题,而是经过几十年习惯形成的刚性问题。这不仅有社会结构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和制度的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先分阶段、分步骤、有秩序地去解决农村流动人口的发展能力问题;其次培养农村流动人口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提高其保护能力;再次是使农村流动人口实现彻底的城市化。

关 键 词: 流动人口 农民工 国民待遇 社会公正

分 类 号: [D422.7 C915]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经济管理]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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