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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共同犯罪中止

导  师: 马松建

学科专业: C0104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

摘  要: “共同犯罪的学说”被称为是刑法理论的“绝望之章”,而“中止”又是行为人后退的“黄金桥梁”。共犯是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二次修正形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主要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的争论。客观主义认为,狭义的共犯具有从属性,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所以共犯的中止依据正犯的中止来确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依据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主观主义在狭义共犯和正犯的关系上主张共犯独立性,体现在中止问题上就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中止依据自己的中止努力而定,如德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人真挚的实施了中止的行为,而不管客观上是否组织了犯罪的完成或者切实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折衷主义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相结合,认为共犯的中止在于共犯消除他们所创造的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如日本学者提出的“共犯关系脱离学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采用影响力的消除的观点,既如果教唆犯、帮助犯已经消除了先前行为的影响力,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是沿用单独正犯的中止条件,这就造成了理论上的不合理性。也就是,单独犯罪中止须具备时间条件、自动条件、彻底性条件、有效性条件,而共同犯罪中止也须具备此四条件。我国刑法关于共犯中止,则过于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共犯的从属性,而忽略行为人的真诚努力的可能性,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过于苛刻。如此则不利于鼓励行为人停止犯罪,与中止理论的初衷相违背,违反了“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为了弥补立法的缺陷,我国学者对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认定标准做出了诸多解释。但是,对于同一领域的同一词语作出不同的解释,极易引起概念的混淆,致使理论繁琐不堪。 众所周知,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存在折衷的趋势,学派之间相互吸收,取长补短。因此,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迎合世界刑法理论发展的趋势,在强调共同犯罪结果的避免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理论的比较研究,根据牧野英一的“因果的共犯理论”,试图从因果关系理论来探讨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提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以改变目前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依赖单独正犯中止理论的现状。另外,根据此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对各种共犯中止成立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重新探讨。

关 键 词: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条件 犯罪中止认定

分 类 号: [D924.11]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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