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波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摘 要: 本文对村民自治进程中法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无论清末推行的地方自治还是民国时期实行的乡村自治,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基层,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共产党真正代表了群众的利益,在其活动区实行战时民主,不但在形式上实现了普选制,而且在实际行动上落实了民主精神。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整合乡村的能力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强化,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自治与普选色彩不复存在。村民自治是在经济、政治、现实等多种原因的作用下产生的,其发展经历了产生和萌芽、巩固和扩散、深化和完善三个阶段,现在刚刚步入第三阶段,它是村民自治的高级阶段。村民自治的这一发展历程也是村民自治法制的发展过程。
分 类 号: [D638 C9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