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世席
学科专业: C06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
摘 要: 本文主旨是以我国的审判实践为中心,以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审查为主线,以国际上不同国家的规定为借鉴,分析、阐述了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并对审判程序、审判制度的构建、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对国际商事仲裁作出定义,指出了“国际”和“商事”的具体内涵,并针对目前我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界定有不完善和矛盾的问题,提出按地域标准为依据,将在国外进行的仲裁裁决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仲裁裁决认定为涉外仲裁裁决,同时指出亦应以地域来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并提出了具体的确定国籍的方法;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的类型作了详细的划分;确立了仅审查仲裁程序的原则等五项具体审查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对目前我国审判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指出了我国审查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弥补提出了具体措施;提出按二审终审为主、有限的三审为辅的上诉制度,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构建。 第三部分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原则,指出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包含该条款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被撤销、未生效、未成立等情况,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律、程序法律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两类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二者不能混同;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争议的法律适用方法有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仲裁地法的自然适用、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等方法,对具体的内容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具有独立性,其与国际商事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对程序法应作广义的解释;实践中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原则为:当事人选择的仲裁程序法、适用仲裁地国的程序法,并对适用该两个原则的具体内容作了论述。 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涉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审查范围作出了详述。对涉外仲裁裁决,主要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来进行审查,具体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对具体的审查标准进行了分析;对外国仲裁裁决应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审查、根据互惠的原则审查、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审查等几种审查方法,其中对依据《纽约公约》审查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尤其结合笔者的审判实践,对我国关于公共政策的范围、内容进行了界定。
分 类 号: [D9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