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谢鹏程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
摘 要: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当然职责。但是法律的规定与现实存在有较大的距离,突出表现在对程序监督的刚性不足,检察机关监督中对法官直接有震摄力的抗诉应用受到了局限,并多落实到对实体的应用上;同时对量刑自由裁量的监督也严重不足,由于法律的缺陷与监督的缺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了惊人的地步,已到了非监督不可的程度。而理论上由于某些学者的片面理解,对检察权的监督属性又存在质疑,实务中的努力首先需要理论的开拓,从审判程序的价值角度看,审判程序本身就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普遍正义与个体正义的结合、稳定性与权威性的结合。检察权的监督不仅不会对法官的中立性造成损害,对被告方的权利造成贬损,相反由于其的参与,在二元对立中促成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保证了形式正义的落实,维护了司法权威。这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因为从检察权的结构分析,公诉权、检察侦查权、监所检察权都为其履行对审判的监督职能提供了有效的支撑。在当前,要充分实现检察权的这项职能,不仅要从立法上明确程序监督的刚性效力,扩大程序监督范围,落实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监督力度。而且首要的是端正态度,从内部改进管理机制与考核机制。由于错案追究制的实行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考评机制中对无罪判决的盲目引入,限制了检察权的监督职能发挥,扭曲了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必须予以改进新的对检察官的考评机制与奖惩机制。
关 键 词: 刑事审判 检察监督 程序监督 自由裁量权 审判程序 考评机制
分 类 号: [D926.34 D915.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