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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的创设及其在农地保护中的运用研究

导  师: 王万茂

学科专业: L0405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南京农业大学

摘  要: 保护农地,本质上是保护农业和粮食安全,保护国民经济的基础。在中国,保护农地除了具有保护农业生产能力这一历史使命外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那就是保护农民和保证社会稳定。以1997年中共中央发出的第11号文件和1998年九届人大第四次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1999年开始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为标志,我国的农地利用保护进入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基本目标的新阶段。在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生态建设的大背景下,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以令人吃惊的速度在逐年减少。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耕地面积从1996年的19.50亿亩减至2005年的18.30亿亩,10年内我国耕地面积减少1.2亿亩。整个农地保护形势越来越严峻,其中尤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最为突出。 我国曾制定了众多的农地保护政策,动用了所有可能的经济、政治、法律、技术等诸多手段来遏制过速的农地非农化,近年来学术界也对农地保护特别是耕地保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农地保护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为承载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任务的耕地实质是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国家来提供,在现实中却由农民和地方政府承担了耕地保护的大部分成本,相对全社会来说农民和地方政府在无偿地进行耕地保护,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因此,解决我国耕地保护问题的关键是从全社会公平效率的角度出发,对于承担了提供耕地这一公共产品社会任务的农民和地方政府,理应给予补偿,即耕地保护由无偿保护还原为有偿保护,在法理上,这需要一种以产权为依托的制度安排。在现有国家体制和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本论文尝试运用农地发展权的产权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本文从农地保护现状和土地权利变迁入手

关 键 词: 农地发展权 农地保护 土地发展权 耕地 产权制度

领  域: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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