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孟庆瑜
学科专业: C0107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河北大学
摘 要: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趋严峻,加强农村环境的保护已迫在眉睫。在我国,有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规数量很多,但是十分分散,直接针对农村环境、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却不多,且在一些重要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面源污染、无公害产品管理等方面还没有相关立法。目前,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进行了深入、有见地的研究,但是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法律责任研究鲜有人问津。完善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制建设是改善农村环境状况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在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中,尤其要突出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指出工农业经济组织及农村居民保护环境的局限性,从而确立了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研究了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应具有的环境决策、环境管理、环境监督、环境协调和环境公共服务等法律职能。
第三部分,揭示出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中政府在环保理念、制度构建与制度实施方面责任的不足与缺陷,如可持续发展、环境民主、环境法制和环境正义等理念的缺失,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缺位和环境公共服务机制缺乏等制度供给不足,环保监督、管理不健全,环保执行不到位等制度实施机制错位。
第四部分,在上面分析政府环保责任不足与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职能、健全政府环境执法机制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的建议与意见。
通过法律明确政府在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中的责任,是解决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建设新农村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题中之义。
关 键 词: 农村环境保护 法律保护 环境治理 政府责任 法制建设
分 类 号: [D9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