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石柏林
学科专业: C0103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
摘 要: 村民选举权,是指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基于村民身份而享有的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近年来,村民选举纠纷的数量渐成上升之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侵害了村民的选举权,对国家的村民自治制度构成了威胁。有权利必有救济。当村民的选举权受到侵害时,法律理应设立一套完善的救济机制。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状况来看,村民选举权的救济机制并不完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诉讼救济的缺失。诉讼救济的缺失,导致现实中大量选举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村民选举权受侵害现象严重。诉讼救济在现代社会发挥着其他救济方式无法取代的作用,因为它最具合法性、权威性、彻底性和公正性,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建立我国的村民选举权的诉讼救济机制势在必行。同时,建立我国的村民选举权的诉讼救济机制是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且已经具备了现实的条件。关于如何建立村民选举权诉讼救济机制,可从两方面着手:从近期来说,可以通过修改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扩大诉讼制度对村民选举权的救济范围;从远期来说,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选举法庭,专门受理村民选举争议案件,同时设置特殊的诉讼程序,实现对村民选举权的全方位救济。
分 类 号: [D921.2]